豫政〔201729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

各市、县人民政府,省人民政府各部门:

根据《最低工资规定》(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)和《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》(省政府令第141),综合考虑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、就业状况、物价指数、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,省政府决定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
一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720,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6;二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570,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4.5;三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420,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3元。行政区域类别见附件。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7101日起施行。

特此通知。

 

 

河南省人民政府

2017826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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